close

查銓敍部93年12月24日部法二字第0932444996號函釋規定,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第1 項)公務人員符合第7 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休假14日,未達休假14 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本部87年2月20日87台法二字第1587066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休假係按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核給;本部93年9月16日部法二字第0932410323號書函釋略以:「……公務人員之休假係按曆年核給,每年至少應休假14日,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有因公無法休假者,於年終(當年12月31日)由現職服務機關酌予獎勵……。」本部69年3月3日69台楷典三字第02062號函釋及79年5月22日79台華法一字第0408170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轉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或教育人員後,因轉任機關無發給未休假加班費之情事,同意從寬由原服務機關核給未休假加班費;均與本案人員調任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之一般行政機關不同。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3年12月6日局考字第0930034289號書函略以:「……本局64年2月3日64局參字第2497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在同一年度內,經指名商調後,其先後因公不能休假之加班費,得由原機關出具證明向現服務機關於年終時併計核發;89年3月15日89局給字第004279號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於休假年度內除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者,其未休假加班費以該年度內發放當月(年底)之待遇為準。……茲因公務人員調任前後,均屬請假規則之適用對象,其休假係按曆年核給,如經指名商調,其先後因公無法休假者,扣除依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應休假日數14日外,得由原機關出具證明向現職服務機關於年終(當年12月31日),按當年度12月待遇核發未休假加班費,依上述規定不宜由原服務機關於年中先行核給。……」在案。

arrow
arrow
    文章標籤
    未休假加班費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積憂人員 的頭像
    積憂人員

    永保安康的人事部落格

    積憂人員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