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社會資源重複配置及政府重複補貼,並符合繳費與給付權益對等原則,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因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並依公保法令規定選擇退出公保者,於退保期間在公保要保機關辦理依法退休(職)、資遣或離職時,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6條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其依規定得請領年金給付者,應依基本年金率(0.75%之年金給付率)計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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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期間,如已依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且其與收養兒童之收養關係係經法院認可裁定確定者,得自收養關係發生效力日起,準用公教人員保險法第35條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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邇來迭有各主管機關制(修)訂相關主管法規,規範對員工之獎勵事宜時,因未明定其獎勵方式究屬行政獎勵抑或其他金錢給付性質之給與項目,部分地方政府爰據以自訂規定、編列預算並發給獎金,致與地方制度法第85條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各機關學校員工之給與事項均應經行政院核准始得支給之規定有違,為免造成軍公教人員待遇給與法制權責混淆之現象,爰予重申旨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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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管理及運用要點,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4年1月13日公評字第10422600031號令訂定發布。該要點明定人才資料庫人員之資格要件、人員應參加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或國家文官學院辦理之回流訓練及成效追蹤活動、優先選送參加國內外培訓課程或職務歷練、資料庫更正維護作業方式、申請查詢及查復之作業程序及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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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制度相關規定更加明確周延,並能確實符合機關用人需求,考試院爰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上開施行細則現行條文共6條,本次計修正3條,刪除1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修正,酌修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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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1條、第2條、第4條及第6條條文,業奉總統民國104年1月7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201411號令修正公布,並已登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75期(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與法令/總統府公報/公告查詢)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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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業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民國104年1月13日訂定,並已置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首頁左列之「法規輯要/培訓法規/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高普初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規定」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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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以院授人綜字第103005789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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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與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簽立特約,由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油品事業部自本(102)年9月1日起至103年8月31日止提供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同仁購油特約優惠,請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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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公教員工網路購書優惠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承作廠商學思行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讀冊生活網路書店)規劃本(102)年9月份優惠書展活動(展期:9月1日至10月31日),請同仁參考利用。

申請加入本方案會員方式:全國公教員工網路購書優惠方案需加入會員並完成認證後,始能享有相關優惠(除上開折扣書展外,另有100元購書折價券等多項優惠)。首次登入須透過專屬網頁(http://www.taaze.tw/gov_index.html)加入會員,並完成公教員工資格認證;若在本方案開辦前,已是讀冊生活會員之公教員工,亦須先透過此專頁完成認證,方可享有本方案優惠。首次登入完成認證後,未來只需依一般會員登入路徑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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