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退休法(以下簡稱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以下簡稱撫卹法)所定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撫卹金之請求權時效,應優先適用退休法第27條及撫卹法第12條之規定,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經過5年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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