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使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制度相關規定更加明確周延,並能確實符合機關用人需求,考試院爰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上開施行細則現行條文共6條,本次計修正3條,刪除1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修正,酌修相關文字。
二、 明確定義得予採計之專門職業或技術職務年資須為全職專任年資。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本條例修正施行後一年內,仍得適用本條 例修正前規定辦理轉任之規定,因施行期限業已屆滿,爰刪除上開施行細則第5條。
四、修正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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