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避免社會資源重複配置及政府重複補貼,並符合繳費與給付權益對等原則,公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被保險人因重複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並依公保法令規定選擇退出公保者,於退保期間在公保要保機關辦理依法退休(職)、資遣或離職時,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6條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其依規定得請領年金給付者,應依基本年金率(0.75%之年金給付率)計給。
- Jan 31 Sat 2015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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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被保險人因重複加保並依公保法令規定選擇退保者,於退保期間在公保要保機關辦理依法退休(職)、資遣或離職時,應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26條規定,請領公保養老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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