邇來迭有各主管機關制(修)訂相關主管法規,規範對員工之獎勵事宜時,因未明定其獎勵方式究屬行政獎勵抑或其他金錢給付性質之給與項目,部分地方政府爰據以自訂規定、編列預算並發給獎金,致與地方制度法第85條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第7點,各機關學校員工之給與事項均應經行政院核准始得支給之規定有違,為免造成軍公教人員待遇給與法制權責混淆之現象,爰予重申旨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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