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銓敍部93年12月24日部法二字第0932444996號函釋規定,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以下簡稱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第1 項)公務人員符合第7 條休假規定者,除業務性質特殊之機關外,每年至少應休假14日,未達休假14 日資格者,應全部休畢。休假並得酌予發給休假補助。確因公務或業務需要經機關長官核准無法休假時,酌予獎勵。……」本部87年2月20日87台法二字第1587066號函釋略以,公務人員休假係按曆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核給;本部93年9月16日部法二字第0932410323號書函釋略以:「……公務人員之休假係按曆年核給,每年至少應休假14日,應休假日數以外之休假,如有因公無法休假者,於年終(當年12月31日)由現職服務機關酌予獎勵……。」本部69年3月3日69台楷典三字第02062號函釋及79年5月22日79台華法一字第0408170號書函規定略以,公務人員轉任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或教育人員後,因轉任機關無發給未休假加班費之情事,同意從寬由原服務機關核給未休假加班費;均與本案人員調任得發給未休假加班費之一般行政機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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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ep 09 Mon 2013 02:37
公務人員於年度中調任其他機關者不得於原服務機關先行核給未休假加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