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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階公務人員人才資料庫管理及運用要點,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民國104年1月13日公評字第10422600031號令訂定發布。該要點明定人才資料庫人員之資格要件、人員應參加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或國家文官學院辦理之回流訓練及成效追蹤活動、優先選送參加國內外培訓課程或職務歷練、資料庫更正維護作業方式、申請查詢及查復之作業程序及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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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制度相關規定更加明確周延,並能確實符合機關用人需求,考試院爰修正「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上開施行細則現行條文共6條,本次計修正3條,刪除1條,其修正重點如下:

一、  配合公務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1項規定之修正,酌修相關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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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升官等考試法第1條、第2條、第4條及第6條條文,業奉總統民國104年1月7日華總一義字第10300201411號令修正公布,並已登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75期(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與法令/總統府公報/公告查詢)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ex.gov.tw/考選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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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業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於民國104年1月13日訂定,並已置於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首頁左列之「法規輯要/培訓法規/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高普初等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規定」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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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海空軍軍官士官任官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業經行政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以院授人綜字第1030057890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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